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周華勇
投資理財成為眾多人實現(xiàn)財富增值的熱門選擇。然而,近日一起因“高息”投資引發(fā)的糾紛案件,為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警鐘。
周某某、詹某某與李某某系朋友關系。2023年,李某某向二人推介“AI量化基金”投資平臺,宣稱該平臺投資安全、保證本金返還且月收益不低于5%。在高息的誘惑下,周某某、詹某某心動不已,同意參與投資,并委托李某某辦理賬戶注冊及交易操作事宜。但好景不長,該平臺實為非法傳銷性質(zhì)平臺,已被多地公安機關刑事立案。隨著平臺倒閉,周某某、詹某某的投資款無法追回,二人遂將李某某訴至法院,起初以借貸關系要求李某某還本付息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本案不具備民間借貸關系的核心要件。李某某受周某某、詹某某委托,代為注冊賬戶、轉入資金并操作交易,雙方就“委托投資、定期提取盈利、提前申請取回本金”等事宜達成一致,符合委托理財合同的特征,實質(zhì)是委托理財關系,并非民間借貸關系。
依據(jù)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聯(lián)合發(fā)布的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,虛擬貨幣相關業(yè)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,一律嚴格禁止。案涉“AI量化基金”平臺為非法傳銷平臺,相關投資活動本質(zhì)是虛擬貨幣交易,違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故案涉委托理財合同應屬無效。
在責任劃分方面,李某某作為投資平臺的推介者及委托理財?shù)氖芡腥耍春藢嵠脚_資質(zhì)、未充分提示投資風險,以高息誘導周某某、詹某某投資,且實際主導賬戶注冊、資金流轉及交易操作,對合同無效及周某某、詹某某損失的發(fā)生具有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周某某、詹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未核實投資平臺合法性、未充分了解投資風險,輕信高息承諾盲目委托投資,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,應承擔次要責任。最終,法院酌情認定李某某對周某某、詹某某的損失承擔60%的賠償責任,周某某、詹某某自行承擔40%的損失。判決生效后,李某某已賠償周某某、詹某某相應損失。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